中山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向东莞市一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检测公司送达了一份罚没金额达13万元的处罚决定书。该案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开出的首张大额罚单。
【案情回顾】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今年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市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民众镇的一家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噪声情况与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记载的检测结果存在明显差距,执法人员随后对出具检测报告的东莞某检测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该机构于2020年11月对民众镇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于12月出具相关报告,经核实该报告中噪声、高温检测结果与车间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该检测公司行为构成了出具失实职业卫生技术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该检测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即104000元罚款。
因为该案拟对法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关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且案件办理过程跨越了新旧行政处罚法,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执法人员向该检测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时依法告知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该检测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市卫生健康局经复核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随后该检测公司签收了处罚决定书,并已于近日完全履行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期限从三日延长至五日,并在第八十五条明确: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听证期限的延长体现了新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力度的加强。
该案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还经过了法制审核和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在重新接过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罚的第一案。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已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真正 “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劳动者,“服务”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市镇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也将持续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抽查与现场比对工作,为用人单位严把检测报告质量关。
专家解答:
该检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一定要真实客观,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卫生监督机构也要持续加强对用哦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抽查与现场比对工作,为用人单位检测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来源: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