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工伤中不可逆,且持续终身的疾病,职工在患职业病后除了以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赔偿外,是否还能请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郭某于1985年10月入职某水泥厂处工作,1985年10月至1995年6月从事石灰石破碎工作,接触石灰石粉尘;1995年7月至1995年9月从事机修工作,接触水泥粉尘;199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从事五金仓管工作,接触水泥粉尘。2016年3月7日,经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水泥尘肺一期。2016年5月3日经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22日经茂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陆级伤残,2016年12月5日经茂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郭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通过转账发放到银行卡,月平均工资为2929元。郭某因职业病前后住院5次,共住院84天。2017年12月5日,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除工伤赔偿外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判决裁决】
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98804. 45元给原告郭某。
被告不符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变更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民初379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某水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医疗费2716.3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43.15元、残疾赔偿金351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元共388804.53元给郭某
【律师解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 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之间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上位 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减少诉累, 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赔偿责任的,可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并处理,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
综上,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不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赔偿,还可以向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