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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各部门职责,职业病 部门

更新时间:2025-06-11 07:34:48 人阅读
问题描述: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公布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职业病鉴定找哪个部门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当地法医部门。

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 职业病防治 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鉴定工作由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作为职业病的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即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可以向当地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进行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申请职业病鉴定该找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二、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如下: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放射性职业病由哪个部门实施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回答如下:放射性职业病的管理由国家辐射防护部门负责。在中国,国家辐射防护部门是国家辐射防护局。该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和管理放射性职业病防护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并对放射性职业病进行监测和评估。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参与放射性职业病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的卫生标准、指南和技术规范,并协调各地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职业病归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病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不过也要注意相应的时间限制。

职业病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在中国,国务院安全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其中包括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具体来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职业卫生机构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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